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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鄉鎮市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淵源於我國傳統的調解制度,主要依據是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事項牽涉廣泛,在民間遇有紛爭,因社會重情、理、法,為免官司訴訟
纏身,多利用調解委員會排解雙方當事人之糾紛,以地方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出面斡旋,能為民止訟息爭,便民紓解訟源,輔助司法機關功能的不足,安定社會秩
序。
調解聲請方法:
書面申請: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服務台索取,自行繕寫後提出申請。
言詞申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繕寫者,請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公所調解委員會,用口頭申請,由服務人員製作調解筆錄或請村幹事代為製作提出申請。
調解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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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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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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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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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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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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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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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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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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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之購置、租賃、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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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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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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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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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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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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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毀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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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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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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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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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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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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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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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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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致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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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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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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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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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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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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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及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好處及效力: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替代物品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凡民眾發生糾紛,經由調解途徑解決者,不收受任何費用,不僅可省錢、省事、省時、又可止訟息爭,保護民眾權益。
永靖鄉調解委員會第33屆委員民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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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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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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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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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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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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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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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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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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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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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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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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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素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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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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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平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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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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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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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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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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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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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照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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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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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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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221191-5轉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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