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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書二份 。 公定契約書三份(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或法院公證書 。 買賣雙方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印本一份。(如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影印本) 建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未辦保存登記者免附,但需於契約書及申報書中註明) 。 房屋稅當期繳納收據,其屬未達起徵點房屋,應取得房屋稅免稅證明。
處理時限: 十天
備 註: 凡房屋買賣、承典、贈與、分割或因佔有取得所有權, 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補發各項稅單
攜帶前期繳納收據及納稅義務人本人或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贈與稅申報
贈與稅申報書二份。 贈與人及受贈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贈與契約書影印本一份(貼印花契約)。 贈與標的物權利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扣除額證明文件一份。 納稅義務人簽章。
處理時限: 三十天(國稅局核定期限)
備 註:
贈與人同年度贈與財產價值累計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鄉鎮市公所代轉國稅局辦理申報。
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申報書二份。 繼承系統表一份。 若有拋棄繼承者,應加附法院核發繼承拋棄書一份。 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各一份。 扣除額證明一份。 納稅義務人簽章。
處理時限: 三十天(國稅局核定期限)
備 註:
被繼承人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即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鄉鎮公所辦理申報。
不動產移轉監證
最近三個月內之不動產出讓人印鑑證明。 不動產權利書狀(無權利書狀者應提出合法證明文件,如繳稅收據、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其他證明其移轉無違反強制規定文件。
處理時限: 併契稅申報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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