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收入戶申請
戶籍謄本。 殘障手冊影本(無者免)。 學生證影本(國小者免) 。 戶內所得證明 。 戶內財產清單 。 診斷書(需公立醫院無者免) 。 村里長證明(清寒證明) 。 印章 。 郵局存摺影本(包含最後內頁)。
處理時限: 每年11月由村實施總清查如果家遭變,可以隨時專案申請,鄉公所轉呈縣府核定。
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照片三張。 身分證影本一份。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全民健保第六類申請辦法
(一)榮民(無眷屬加保者)免繳保費
申請書。 榮民證影本一份。 身分證影本一份。 印章。
(二)榮民(有眷屬加保者)眷屬每人每月繳 302 元
申請書。 榮民證影本一份。 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印章(存簿印章)。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自由選擇)。
(三)地區人口,每人每月繳 604 元
申請書。 本人及眷屬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印章(存簿印章)。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自由選擇)。 如為轉入者,需附轉出證明書及舊健保卡以憑辦理。 保費轉帳約定書 (自由選擇)。
應備文件:
戶籍謄本。 所得稅證明。 戶之全國不動產歸戶證明。 私章。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低收入戶證明
證明對象:本鄉經縣府核列低收入戶者(年限一年)
戶長印章 。 戶長身分證 。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手冊補發
補發申請書 (填寫遺失切結書)。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照片1張。 本人印章。
處理時限: 逕至鄉公所申請鑑定、隨到隨辦。
全民健康保險、加保、換卡、轉出入
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 印章。 全民健康保險卡。 轉出申報表(轉入用)。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敬老乘車證申請
補助對象:設籍本鄉年滿六十五足歲以上之老人。
身分證正本。 印章。 照片(三個月以內之照片,一吋或二吋皆可)。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手冊遷入換發
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三份 (他縣市鄉鎮遷入者,須備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以憑證換發)。 照片一張。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隨到隨辦。
急難救助申請
補助對象:合於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救助對象。
診斷書。 醫療收據。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收據(縣府收據)。 低收入證明(無者免) 。 印章 。 郵局存摺影本 。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屬內政部案則再轉呈)。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依冊核發。
(二)非低收入戶者,應檢具下列書表。
全戶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家中成員無工作能力證明(如滿十八歲仍在學者,需附在學證明或重傷病證明)。
私章 (戶長、身心障礙者本人)。 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年俸者,請攜帶最近發放通知單影印本乙份,若領有院外就養金者則攜帶郵局存簿。 戶內人口有十六歲以上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檢附學生影印本乙份。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身分由中央給付部分為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戶籍謄本 財稅證明(原住民身分由中央給付部分免附)
身分證影本 郵局存摺影本 印章
處理時限:
彰化縣政府給付部分,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原住民身分由中央給付部分,逕至鄉公所申請受理後呈報上級核定
婦女緊急生活輔助
夫死、失蹤、經法院判決確定須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因病傷害致無固定收入,而其子女均無固定工作者。
寡婦、離婚婦女、未婚媽媽及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作收入者。
遭夫惡意遺棄、虐待或夫長期不負擔家計者。
被強暴者。 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者。
應備證件:
戶籍謄本。 所得稅納稅證明。 財產清單。 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醫生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
申請人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備 註: 上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身心障礙者教養、養護補助
申請書。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財稅證明。 私章。 教養(養護)機構之住院証明書。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獨居老人
獨居老人。 本人生活可自理,但配偶或同居者無照能力。 本人及配偶或同居者均無照能力。 身分證。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村幹事)逕行調查個案後送鄉公所彙整,呈報縣府核定。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全戶戶籍謄本。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a.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 (須註明年級、班別)。
b.國小學生請附註學校名稱、年級、班別。
郵局存簿影本、私章。 納稅證明 (國稅局申請)。
其它證明文件。例如:
a.死亡證明。
b.醫生診斷證明書。
c.在監服刑證明。
d.離婚證明文件。
e.其他 。
處理時限: 每年六月底至七月十五日前至村辦公處申請。
身心障礙輔助器申請補助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醫院診斷證明乙份(一個月內)。 統一發票收據乙份(電動輪椅須附照片)。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本人印章。 填寫切結書、收據。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身心障礙者停車證
身分證。 戶籍謄本 殘障手冊(本人或家屬)。 行車執照(本人或家屬)。 駕照。 印章。
處理時限: 備齊相關文件後逕至鄉公所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在家自行教育申請
殘障手冊。 戶口名簿 。 印章 。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省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者。(如九十二年最低生活費用為8,426元,二點五倍即21,065元)。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整,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新台幣{1,392,980+213,300×(全家人口數-1)}之金額。
應備文件:
A.全戶戶籍謄本,應含:(三個月內之謄本)
本人及配偶。
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 (包括僑居國外者)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則不與併計。
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則檢附實際扶養之孫子女戶籍謄本。
B.申請人郵局存簿帳號影本、印章。
C.其他証明文件:
十六歲以上在學之學生證影本。
殘障手冊影本或重傷病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營利事業經營者,應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核定之營業稅單
榮民應出具就養通知或存褶,其他支領退休俸者應出具支領憑證影本或俸給通知。
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具領月退休人員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備註:
本說明未盡事宜,依內政部函頒「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辦理。
納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由本所統一向國稅局、稅捐處調閱。
請領老人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覆申請殘障生活補助及老農津貼。
處理時限: 由村辦公處受理申請,鄉轉呈縣府核定。
埋葬許可證
申請書(由公所提供)。 申請人(家屬)戶籍資料影本一份、印章。 死亡診斷書正本。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墓地使用許可證
申請書(由公所提供)。 申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如非死亡之家屬,應提委任書)。
申請人印章。 死亡證明書正本。 公墓使用規費(按實際申請及使用土地面積繳納)。
公墓使用申請程序
(一)死亡人:死亡證明書或死亡人之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非死亡人之家屬提出申請,應附「委任書」。
核准:
申請程序:
填寫申請書(註明住址、電話)。 查核證明文件、分辨本鄉或外鄉居民。 收費(外鄉居民加倍收費)。
填發收據(規費送交財政課,單據附貼申請書)。 核發號碼牌。
本鄉或外鄉居民認定基準:
死亡人為本鄉居民,不論申請人為何,以本鄉居民計價。
死亡人為外鄉居民,但其直系血親為申請人且為本鄉居民,以本鄉居民計價。
其他均以外鄉居民計價。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